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财路救〔2018〕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农机局: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追偿工作,加强垫付费用追偿监督管理,及时有效追回垫付费用,防范救助基金运行风险,保障救助基金健康持续运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豫财金[2015]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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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