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读(二)
十四、申请垫付费用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需提供:
(一)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垫付费用通知书;
(三)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急诊和住院抢救期间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抢救小结等病历材料(复印件),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分割清单(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暂不支持费用分割的,提供抢救费用总清单)等,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超过7日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需提供:
(一)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
(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五)丧葬费用清单(加盖单位印章)、费用发票;
(六)尸体因检验需要,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十五、申请垫付费用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收到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对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审核后将相关费用划入申请人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同时,将审核垫付情况告知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十六、受害人存在转院情况时,申请救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出垫付费用通知书、受害人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救治且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转院后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救助需求。公安交管部门接到受害人或其亲属转院救助需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服务网点,并由该网点将书面通知抄送转接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受害人使用救助基金。
对于转接医疗机构需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在转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
十七、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或服务费用?
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只需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即可,无需支付利息或其他服务费用。
十八、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是否需要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责任事故,有明确的事故责任方。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不减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不仅符合损害补偿原则,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而且使责任人不因救助基金救助而逃脱应负之责,有利于规避基金运行道德风险,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
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
我省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在垫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进行追偿。
十九、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为帮助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生活急迫和突出困难,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管理办法》将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一次性困难补助是救助基金的一种辅助性、过渡性救助,既不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困难。救助基金对同一起事故的同一个家庭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且一次性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应当从自行筹集的资金(含本级追偿资金)中列支,不得从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下拨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