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和致残率,切实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三、哪些情形属于救助基金救助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是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单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均是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包括单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五、电动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请救助?
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对已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的电动摩托车,公安交管部门须提供肇事电动摩托车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车牌号;对未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的电动摩托车,公安交管部门须提供肇事电动摩托车随车配发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且无法提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电动摩托车,公安交管部门须提供肇事电动摩托车经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为机动车的意见书,且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事故处理的,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六、对未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无法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肇事电动摩托车是否救助?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机动车实施公告管理,所有合规机动车辆都会纳入工信部目录公告内。未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无法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电动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按机动车事故处理,且肇事电动摩托车已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备案的,可依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肇事电动摩托车车辆照片、车辆识别代号、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的肇事电动摩托车相关技术参数信息等材料,参照机动车事故进行救助。
七、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多长时间的抢救费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时间少于7日的,垫付实际抢救时间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说明的是,救助基金限于垫付抢救阶段尚未结算(支付)的费用。
八、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请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救命钱”,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势轻微,不在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九、抢救结束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挽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管理办法》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抢救不同于一般的治疗。抢救是指伤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的损伤,为了避免所受损伤直接导致的身体基本生理功能部分或者全部缺失直至生命丧失,防止(控制)伤情进一步恶化,挽救生命或者保护基本生理功能,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所紧急采取的必需、合理的诊断 治疗等措施。它体现出较强的及时性、紧迫性。所以,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只限于使受伤人员脱离危险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抢救结束后的治疗费用不在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
十、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抢救费用”含义中“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主要是指由于人的生理、机理功能的复杂性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发性、暴力性等可能会导致受伤人员在交通事故当时的生命体征表面上非常平稳,却可能隐藏着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有必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避免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导致病程明显延长”,是指若不立即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采取某项紧急且必要的处理措施,将可能导致良好治疗时机的丧失,该创伤的恢复过程将因为发生可预见的并发症或后续问题,而变得显著更复杂、更漫长。“明显”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概念,而主要是指治疗阶段和性质的改变,比如从“一次性治愈”变为“多次手术”。
抢救费用作为因挽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生命或者保护其基本生理功能采取必要、紧急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判定的核心原则:一是紧急性,即医疗措施是否是为了应对迫在眉睫的生命危险或功能障碍风险;二是必要性,即该处理措施与防止“生命危险、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病程明显延长”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不可替代的因果关系;三是关联性,即费用是否直接源于为处理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而采取的紧急、必要措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具有一定的额度限制。也就是说,根据国家和我省救助基金政策相关规定,即便是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也只能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
十一、外省车辆或人员在河南省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请救助?
《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论是省内车辆还是省外车辆,不管受害人是省内居民还是省外居民,只要是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都可以予以救助。
十二、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主要包含哪些项目及其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含丧葬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不包括殡葬延伸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豫财资管〔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遗体接运、火化在限额内据实垫付。尸体存放(冷藏)一般限于60日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对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骨灰寄存限3年的寄存费用。安葬费实行定额垫付,每人4000元。救助基金垫付单个受害人丧葬费用最高限额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倍。
十三、怎么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服务网点,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时发生的事故报案,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机构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受害人因抢救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发出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救助需求。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时告知受害人亲属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同时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服务网点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